房屋备案
2017年申请房屋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7-01-03    浏览次数:12573次

    提出申请

    出租方或代理人到居住地镇(区)的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出租房屋积分备案申请表”。


    提供材料

    1、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代理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积分备案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以及出租人出具的有效委托书,窗口对身份证明原件进行校验,并留取复印件。

    2、房屋的权属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可复印件,提供其中之一即可);对未办理相关权证的,但该出租房屋权属无争议的,可提供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原件)。

    3、该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原件)。

    4、居住在集宿房屋的新市民申请房屋积分备案的,还需在本市社保缴费满一年并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原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有以下列举情形的出租房屋,不予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准予积分备案证明》:

    1、人均承租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直系亲属同住除外);

    2、不能提供房产证、建房证等建房手续的;

    3、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4、车库出租用于居住、生产、经营的;

    5、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房屋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请至分中心窗口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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