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5-16    浏览次数:9331次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2-45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为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织密扎牢疫情防控网,保障市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房屋出租人主体责任。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房屋出租人、房屋中介需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义务。房屋出租时,应当查看承租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等信息,第一时间通过“数字门牌”自主申报,同时主动向所在村(社区)报告,不得知情不报、瞒报、漏报。严格落实对租住人员日常防疫动态管理,加强防疫宣传,引导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增强疫情风险防范意识、严格落实防疫要求;出现承租人退租或离常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严格落实承租人个人责任。房屋承租人应当主动向出租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实际居住人的身份信息,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健康状况等相关信息。承租人来(返)常时,要第一时间通过“数字门牌”自主申报,同时向所在村(社区)报告,还要落实加入小区居民微信群、接种疫苗、扫“场所码”等防疫措施,主动参与所在区域核酸检测。疫情期间原则上承租人不得留宿他人、不得将租赁房屋分租、转借等,特殊情况下发生上述行为,按照“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承租人须承担防疫、治安等相关责任,严格履行报告义务。


三、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房屋出租资格,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处罚情况记入信用记录。


集宿区(楼)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常熟市疫情防控通告(2022-39)》执行。



常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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