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须知
2017年积分管理证明材料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7-01-03    浏览次数:16049次

    一、“租赁房屋居住”必备材料

    1、出租房屋备案证明:

    材料要求:申请年度《房屋租赁登记准予积分备案证明》;

    办理地点: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窗口;

    办理方式:房东或其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房东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或准建证)、填写好的《出租房屋积分备案申请表》、房屋租赁合同至居住地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窗口申请备案。

    2、房屋租赁发票:

    材料要求:申请年度房屋租赁发票,即《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需年满一年)或公房租赁收据(需年满一年);

    办理地点:各乡镇协税护税点;公房管理部门(公房租房收据)

    办理方式:房东或其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房东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或准建证)、房屋租赁合同至各乡镇协税护税点办理房屋租赁发票;公房租赁收据由公房管理部门出具。


    二、“集宿居住”必备材料

    1、集宿区房屋备案证明:

    材料要求:申请年度《房屋租赁登记准予积分备案证明》;

    办理地点: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窗口;

    办理方式:新市民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集宿单位工作证明、单位集宿区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或准建证等)、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填写好的《集宿房屋积分备案申请表》至居住地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窗口申请备案。

    2、集宿单位工作证明:

材料要求:申请年度单位工作证或书面工作证明(内容须明确是本单位职工及居住在本单位集宿区);

    办理地点:现工作单位;

    办理方式:由现工作单位出具书面证明,需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


    三、“自有居住房居住”必备材料

    不动产证或房产证:

    材料要求:提供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必须为“住宅”性质;

    办理地点:行政审批中心;

    办理方式: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至海虞北路行政审批中心房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


    四、“其他居住情况”必备材料

    1、其他房屋备案证明:

    材料要求:申请年度《房屋租赁登记准予积分备案证明》;

    办理地点: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窗口;

    办理方式:房主或其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房主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或准建证等)、房主填写好的《出租房屋积分备案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如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至居住地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窗口申请备案。

    2、非自有居住房权属证明:

    材料要求:非自有居住房权属证明:非自有居住房购房发票或购房直接凭证,或者非自有居住房房屋购买合同及当地村、镇书面证明。寄住父母或成年子女房屋的,须提供所住房屋权属证明,同时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办理地点:提供不了房屋购买合同票据的,可由当地村、镇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办理方式:由房屋所在地村、镇出具书面证明,盖村、镇公章。


    五、公共必备材料

    1、居民身份证:

    材料要求: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点:户籍地派出所;

    办理方式: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2、户籍证明(户口簿)、家庭关系证明:

材料要求:能够直接体现家庭关系的《居民户口薄》;户口薄不能直接体现家庭关系的一并出具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家庭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地点:户籍地派出所(户口薄、书面证明)、子女出生医院(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方式:《居民户口薄》或户籍地派出所书面证明可至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可至子女出生医院复印存根。

    3、本市居住证:

    材料要求: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居住证年限必须年满一年(苏州其他县市户籍人员不需提供居住证,但需提供新市民登记证明);

    办理地点:现居住地社区警务室;

    办理方式:新市民凭拟在合法居住地(准予备案的房屋)居住半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本人姓名的房产证、半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就业或就学等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学生证或学校开具的其他证明等),持有效身份证件至现居住地社区警务室登记办理,办理不收取费用;苏州其他县市户籍人员不需提供居住证,但需至现居住地社区警务室办理新市民居住登记。


    六、选择材料

    1、历年房屋租赁发票:

    材料要求:往年房屋租赁发票,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需年满一年)或《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需年满一年)或往年公房租赁收据(需年满一年);

    办理地点:各乡镇协税护税点;公房管理部门(公房租赁收据);

    办理方式:发票遗失的至原开票机构补办相关证明。

    2、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

    材料要求:《非户籍人口婚育情况证明》,2016年1月1日前生育二胎的同时出具《再生育证明》,2016年1月1日后符合政策生育三孩的同时出具《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再生育证明》遗失的须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证明。收养子女的要出具《收养登记证》。

    办理地点:户籍地村级、镇级、县级计生部门(《非户籍人口婚育情况证明》、《再生育证明》),户籍地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办理方式:《非户籍人口婚育情况证明》表格可在新市民事务中心网站上下载,也可到我市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窗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取。《非户籍人口婚育情况证明》由户籍地村、镇、县三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苏州大市范围提供村、镇两级或社区、街道两级证明);《收养登记证》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再生育证明》由户籍地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件遗失的,可至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证明相关书面证明。申请人本人或其在常配偶办理《非户籍人口婚育情况证明》同时,持续接受本市居住地计生管理,即一年内至少接受两次孕环情检查的(上下半年各一次,每次间隔不超半年,也不能短于四个月;),其已办理的《非户籍人口婚育情况证明》持续有效,再次申请时不需重新办理。

    3、常熟市见义勇为证明:

    材料要求:见义勇为奖励证明;

    办理地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办理方式:证明遗失的,可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青墩塘路100号常熟市公安局内)核实并出具书面证明。

    4、文化学历证明:

    材料要求:学历证书、同时出具《学历证书网上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书》;

    办理地点:学信网;

    办理方式:登录学信网,按网站提示注册后自行打印《学历证书》和《学历证书网上注册备案表》;学信网查询不到学历信息的,可按学信网提示邮寄相关材料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学历认证报告书》。

    5、职业资格证书:

    材料要求:职业资格证书;

    办理地点:国家人社部门;

    办理方式:证书遗失的,可至原发证机关补办或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6、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材料要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办理地点:国家人社部门;

    办理方式:证书遗失的,可至原发证机关补办或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7、社会工作师证书:

    材料要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办理地点:由国家民政部门组织、国家人社部门负责招考,采用网上报名考试形式;

    办理方式:社会工作师根据国家人社部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进行招考,个人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http://zg.cpta.com.cn/examfront/register/login.jsp),根据提示网上报名参加考试,通过考试的,由国家人社部门签发证书。证书遗失的,可至原发证机关补办或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8、常熟市紧缺急需人才:

    材料要求:市级人才提供《常熟市高层次紧缺人才信息表》、镇级人才提供《镇(区)引进人才证明表》;

    办理地点: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市级人才)、各镇(区)人民政府(镇级人才);

    办理方式:1、市级紧缺急需人才凭本人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的需提供学历认证),工作简历,有效劳动合同,以及对应类别的获奖证书、命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证明至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认定;2、镇级人才由各镇(区)人民政府认定。

    9、常熟市A级诚信单位:

    材料要求:提供A级诚信单位荣誉奖牌或荣誉证书;

    办理地点:市人社局劳动关系与监察科;

    办理方式:证件遗失的至原发证机关补办或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10、儿童预防接种证:

    材料要求:0-6岁(7周岁以下)《儿童预防接种证》;

    办理地点: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疾控中心预防接种点;

    办理方式:证件遗失的至原发证机关补办或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11、政府消防员工作证:

    材料要求:工作在常熟消防大队各执勤中队消防员的《政府消防员工作证》或《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证》;

    办理地点:常熟市消防大队警训科;

    办理方式:证件遗失的至常熟市消防大队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12、常熟市孕产妇保健卡:

    材料要求:《常熟市孕产妇保健卡》;

    办理地点:居住地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办理方式:证件遗失的至原发证机关补办或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13、儿童保健卡、儿童保健手册或儿童保健检查报告单:

    材料要求:0-6岁(7周岁以下)《儿童保健卡》、《儿童保健手册》或《儿童保健检查报告单》;

    办理地点: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儿童保健门诊;

    办理方式:证件遗失的至原发证机关补办或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1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材料要求:有效期内的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办理地点:常熟市卫计委疾控中心;

    办理方式:证件遗失的至原发证机关补办或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15、常熟市居民健康档案:

    材料要求:建立三星级以上居民健康档案;

    办理地点:居住地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

    办理方式:凭有效身份证件至居住地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办理。

    16、慈善捐赠证明:

    材料要求:本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公益慈善组织或红十字会开具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捐赠证书;

    办理地点: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认定在常熟市境内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公益慈善组织(本年度为:常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常熟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常熟振华孝心基金会、常熟市慈善基金会、常熟市党员关爱暨帮扶困难群众基金会、常熟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市红十字会;

    办理方式:向本市合法受捐赠组织捐款后开具《捐赠收据》及捐赠证书,《捐赠收据》或捐赠证书遗失的至原合法受捐赠组织出具书面证明。

    17、志愿服务、义警服务证明:

    材料要求:志愿服务提供志愿服务平台统一格式的志愿服务证明;义警服务提供《义警服务证明》

    办理地点:我市合法志愿者组织(虞山镇志愿者分会、海虞镇志愿者分会、沙家浜镇志愿者分会、梅李镇志愿者分会、辛庄镇志愿者分会、董浜镇志愿者分会、尚湖镇志愿者分会、古里镇志愿者分会、支塘镇志愿者分会、碧溪新区志愿者分会、高新区志愿者分会、尚湖度假区志愿者分会、服装城志愿者分会、流水琴川义工团、零距离义工社、七彩虹义工社、常熟市虞山青年爱心团、常熟市铭记爱心义工协会、常熟雨花爱心志愿者服务社、常熟市虞山镇南沙甬江微爱到家志愿服务队)、常熟义警;

    办理方式:加入我市合法志愿者组织、义警组织并参加活动。申请人至积分管理服务窗口领取《新市民志愿服务积分申请》表、《义警服务证明》表自行填报。

    18、市级以上媒体报道资料(需在常熟生活期间获得):

    材料要求:1.提供实物(报纸或其他刊物);2.网络报道的,自行制作书面证明,内容包括:网络报道截图,底下简要写明事件时间、地点、经过,报道媒体名称,报道媒体网址;

    办理地点:相关报道单位或自行制作;

    办理方式:1、报纸或其他实体刊物遗失的,可提供照片、复印件或至相关报道单位出具书面证明;2、网络报道的,自行制作书面证明。

    19、表彰奖励证明(需在常熟生活期间获得):

    材料要求:镇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表彰奖励证书及《表彰奖励证明表》;

    办理地点:镇级以上政府部门;

    办理方式:《表彰奖励证明表》表格可在新市民事务中心网站上下载或至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心服务窗口领取。申请人持《表彰奖励证明表》至表彰部门签字、盖章;奖励证书遗失的至原发证机关补办或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20、专利证书(需在常熟生活期间获得):

    材料要求:《发明专利证书》;

    办理地点:国家知识产权局;

    办理方式:证件遗失的至原发证机关补办或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21、常熟市级及以上的体育竞赛奖(需在常熟生活期间获得):

    材料要求:常熟市运会、苏州市运会前三名获奖证书;省级以上运动会前六名获奖证书;

    办理地点:常熟市级以上体育部门;

    办理方式:证件遗失的至原发证机关补办或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22、本市工商投资证明:

    材料要求:本市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配偶投资的,提供有效的夫妻关系证明;

    办理地点: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方式:证件遗失的至原发证机关补办或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23、登记采样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

    材料要求:《登记采样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

    办理地点:采集地红十字会;

    办理方式:证件遗失的至原发证机关补办或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24、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

    材料要求:《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

    办理地点:捐献地红十字会;

    办理方式:证件遗失的至原发证机关补办或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25、就业创业登记证明

    材料要求:《就业创业证》;

    办理地点:可到居住地就业服务机构(劳动保障所)办理;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劳动保障所)办理,也可由用人单位统一代办;

    办理方式:证件遗失的至原发证机关补办或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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