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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可怜天下父母心”,可是有这样一位父亲,为了让儿子能上“名校”,不惜“苦心”伪造房产证、土地证以求得入学资格。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我知道错了,我也是为了孩子上学,请法院从轻处理。”如今的朱某悔不当初。眼看着儿子即将小学毕业升入初中,新市民朱某特别希望儿子能上某“名校”,却发现自己的新市民积分无法让孩子就读该校,家里的条件也无力购买学区房,于是他想到了一条伪造房产证的“捷径”。
2015年6月29日,朱某通过路边张贴的小广告联系到一个做假证的,用自己之前记下的真实小区名称及门牌号码为内容,购买了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各一本,并持证来到相关部门为儿子办理入学手续。
工作人员当时并未看出异常,就为朱某办理了登记手续。入学通知书顺利到手,朱某以为大功告成。谁知8月初,工作人员核对相关信息时发现朱某提供的两本权证在相关部门并无登记,怀疑是假证并报警。朱某自觉心虚,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常熟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常熟市土地登记所鉴定,该两本权证均系假证。朱某儿子的入学通知书也被学校收回。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实生活中,家长都非常重视孩子的教育问题,择校之风盛行。本案中的朱某为让子女上“名校”伪造房产证和土地证,不但无法让孩子顺利入学,其行为也已触犯法律,最终受到法律惩处,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