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农历:甲辰年冬月十九 常熟新市民事务中心欢迎您! 单位地址:常熟市青墩塘路100号
类别 |
项目 |
积分类别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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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分 |
个人 素质 |
文化程度 |
大专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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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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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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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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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 专业技术职称 |
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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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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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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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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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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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员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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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助理级)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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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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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副高级职称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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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职称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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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师 |
助理社会工作师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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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师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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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社会工作师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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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五个险种,每个险种每满1年,加3分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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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 情况 |
房产情况 |
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建筑面积不满63㎡ (不含63㎡) 的,加15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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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63㎡(含63㎡)的,加30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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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63㎡的,以63㎡为基准,每超过10平方米加2分,加分后房产总分最高限50分 |
限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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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居住证 年限 |
符合居住条件的,累计办理居住证时间每满1年,加3分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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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加 分 |
个人 基本 情况 |
就业证 |
办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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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
提供户籍地出具的《非户籍人口婚育情况证明》,并经核实无违法生育行为的加50分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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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效期内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加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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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9周岁育龄妇女能够连续参加现居住地1年至少2次(每次间隔4-6月)孕环情检查服务的,加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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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缺急需人才 |
属于《常熟市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高层次紧缺人才、外商投资企业和市外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军转干部及港澳台商子女入学(园)实施意见》规定人员的,加120分,并不受居住年限限制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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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加 分 |
专利创新 (在本市工作或生活期间) |
申请发明专利获授权,且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有效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加15分/件,第二发明人加10分/件,第三及以后发明人加5分/件 |
限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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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且计入我市授权数据的有效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发明人加5分/件,第二发明人加2分/件 |
限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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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 (在本市工作和生活期间,同一部门条线同一类奖项,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
获得四年一届的江苏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竞赛前三名加30分,四至六名加20分 |
限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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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四年一届的苏州市级体育竞赛前三名加20分 |
限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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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四年一届的常熟市级体育竞赛前三名加10分 |
限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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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获常熟市劳动保障A级及以上诚信单位称号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每次加10分 |
限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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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镇、管理区、板块党委、政府及本市部、委、办、局表彰奖励的,每次加10分 |
限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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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市委、市政府及苏州市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 |
限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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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0分 |
限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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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贡献 |
参加采样,志愿加入中华骨髓库,加2分,不受地点、年限限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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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加80分,不受地点、年限限制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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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至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每捐献全血100毫升,加2分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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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至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在本市每捐献血小板1个单位,加15分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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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至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在本市见义勇为,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奖励为准,奖励每满100元,加2分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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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至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发生在本市的好人好事行为,受常熟市级、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的,每次分别加10分、20分、40分、60分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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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至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在本市参加义工、义警等志愿者服务的,每满5小时加1分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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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个人捐赠每满1000元加1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 |
限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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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纳税 |
在本市个人投资:工商注册资本5万元以下的加3分;工商注册资本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加5分;工商注册资本超过10万元的,每满5万元加1分;最高分限30分 |
限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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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至申请年度上一年底,个人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200元,加1分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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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租房居住条件的申请人,主动提供租房发票的,每年加10分 |
限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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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至申请年度上一年底,在本市从事工商经营活动(企业)累计缴纳税款2000元的加1分;工商经营活动(个体)累计缴纳税款每满1000元的加1分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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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加 分 |
公共卫生 |
在本市范围早孕建卡的加5分,产前检查完整的加2分 |
限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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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范围居住的0-6岁(7周岁以下)儿童接受定期健康检查 |
限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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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范围配合建立和完善居民健康档案并达到三星标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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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范围居住的0-6岁(7周岁以下)儿童预防接种史齐全 |
限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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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范围从事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岗位的提供有效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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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减 分 |
违法行为 |
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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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近五年内受过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 |
每起扣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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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内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罚款处罚的 |
每起扣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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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在本市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
每起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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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在本市因非法行医、违反食品安全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
每起扣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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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处罚款可以并处拘留而只作罚款处罚的 |
每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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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因在本市境内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被处1000元(含)以上罚款处罚的 |
每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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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起至评分之日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每起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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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在本市因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因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每起扣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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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歌舞娱乐场所、游艺游戏场所、出版物发行、营业性演出、美术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互联网上网服务、广播电视电影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及违反版权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每起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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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文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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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起扣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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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 否决 |
刑事处罚 |
近5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 |
取消申请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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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员 |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的 |
取消申请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