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农历:甲辰年冬月十九 常熟新市民事务中心欢迎您! 单位地址:常熟市青墩塘路1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加快新市民同城化待遇步伐,根据《中共常熟市委 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市民积分制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市民是指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新市民积分管理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根据新市民个人素质、居住情况、社会贡献和遵纪守法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当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三条 新市民办理居住证一年(含一年)以上,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经本人自愿申请,可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
以下人员需办理居住证但不受居住年限限制:符合《常熟市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高层次紧缺人才、外商投资企业和市外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军转干部及港澳台商子女入学(园)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学历为博士及以上的;各镇(区)当年引进的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在本市有自有居住房(工业、商业、办公、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的新市民。
来常的苏州其他县市户籍人员,以公安机关新市民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办理居住证。
第四条 当申请人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其未成年子女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可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入学),可享受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入医),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还可享受市民卡(以下简称入市民卡)等公共服务待遇。
第五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统一排名的原则。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为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上述相关待遇时,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按就高原则,取夫妻一方的积分。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并列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证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新市民事务中心承担新市民积分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新市民积分统计、排名、公示及准入卡发放,指导各镇(区)开展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进行监察。
市财政局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的财政统筹和经费保障。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各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心设立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窗口,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录入等工作。
第三章 受理申请及资料审核
第七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一票否决四部分构成。
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等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紧缺急需人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公共卫生等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行政处罚等内容;一票否决包括刑事处罚和失信人员等内容。具体积分项目按《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第八条 在本市租赁房屋居住或集宿居住的新市民向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申请参加积分管理。在本市自有居住房的新市民必须在房产所在地申请。
第九条 新市民参加积分管理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必备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2.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
3.在本市有自有居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权证;租赁房屋居住的,提供申请年度所住出租房屋的积分管理备案证明和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发票;集宿居住且在本市社保缴费满一年的,提供申请年度集宿单位工作证明和集宿区积分管理备案证明。
(二)选择材料:
1.文化程度学历证书和学历注册备案表(学历认证报告);
2.具有职业资格(含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提供全国、江苏省统一考试颁发的或苏州市人社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原件(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除外)。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的,提供社会工作师职业证书;
3.自有居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户籍地县级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接受常熟市计生部门管理的每年2次的孕环检查证明(2次间隔不超6个月);
6.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提供户籍地村、镇、县三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盖章的《非户籍人口婚育情况证明》;
7.在本市生活期间获得且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有效发明专利的证书;
8.获得四年一届的常熟市级及以上体育竞赛获奖证书;
9.获得常熟市镇、管理区及以上颁发的荣誉证书或相关表彰文件;
10.采样或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
11.2009年1月1日起,本市颁发的无偿献血证;
12.2009年1月1日起,受本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和市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好人好事等行为的证明材料;
13.常熟市志愿者协会核发的志愿者证及服务时间证明,义警组织核发的义警服务时间证明;
14.财政部门监制的《公共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15.申请人本人或配偶的营业执照;
16.常熟市孕产妇保健卡;
17.0~6岁(7周岁以下)儿童预防接种证;
18.0~6岁(7周岁以下)儿童保健卡(保健手册)或儿童保健检查报告单;
19.有效期内的常熟市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20.在本市办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年以上(含一年)社会保险、居民健康档案的及2009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税款的,根据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系统自动审核评分;
21.申请人根据《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可提供的其它证明资料。
第十条 各新市民事务分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后,出具受理回执交申请人,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录入“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新市民事务中心复核。复审未通过的退回分中心,分中心核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提交;复审通过的转递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评分。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对参加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开展评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见义勇为证明、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义警服务证明等的核查评分;
市教育局:负责学历证明的核查评分;
市人社局:负责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常熟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常熟市劳动保障A级及以上诚信单位称号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等的核查评分;
市国土局:负责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核查评分;
市住建局:负责房屋所有权证的核查评分;
市卫计委:负责儿童预防接种证、孕产妇保健卡、儿童保健卡(保健手册)或儿童保健检查报告单、居民健康档案、无偿献血证、常熟市食品生产经营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文件和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核查评分、非法行医行政处罚行为的核查评分;
市民政局:负责常熟市慈善总会(基金会)捐款证明的核查评分、社会工作师评分;
市文明办:负责志愿服务、好人好事、表彰奖励的核查评分;
市科技局: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评分;
市体育局:负责体育技能和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市文广新局:负责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核查评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非法经营加工、违反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行为的核查评分;
市国税局: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市地税局: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市城管局:负责违反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信息的核查评分;
市红十字会:负责捐赠证明和登记采样、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市交通局:负责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核查评分;
法院:负责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的核查评分;
各镇(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本辖区内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信息的核查评分;
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评分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积分管理申请时,可一并提出积分入学、入医、入市民卡等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入学、入医、入市民卡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如居住地跨镇(区)变动,本人应在受理截止日期前,持初次受理回执、变更后的居住人员信息登记表至现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心办理手续,并重新填写申请表。申请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受理申请的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新市民事务分中心初审后,报新市民事务中心转递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评分,并在“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中调整。
第十四条 评分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有加扣分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情况告知新市民事务中心,经审核确认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者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列入积分管理失信名单,取消积分管理申请资格;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取消积分管理资格,取消积分管理提供的有关公共服务待遇,且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违反相关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积分及核查
第十六条 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资料45个工作日后,可凭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档案编号登录《常熟市新市民服务网》查询个人积分。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提交申请的新市民事务分中心提出积分复核要求,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入学、入医、入市民卡按申请人积分高低分类进行排名,排名方法:入学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分镇(区)的学校、年级进行排名;入医、入市民卡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排名。
申请人积分为0分或负分的不享受积分入学、入医、入市民卡等待遇,准入分值根据当年度积分管理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新市民事务中心根据申请人积分确定入学、入医、入市民卡候选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新市民事务中心举报或投诉。新市民事务中心统一将投诉或举报材料移交相关部门或机构核查,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核查结果反馈新市民事务中心,以此核定其是否具有入学、入医、入市民卡资格。
第五章 入学管理
第十九条 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人,可为其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申请人子女年龄需满足:幼儿园小班招收3周岁的幼儿,小学一年级招收6周岁且未接受过小学教育的儿童,初中招收应届小学毕业生。招生出生年月范围以当年度教育部门公布为准。隐瞒学籍信息的取消申请人子女准入资格,并纳入积分管理失信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市教育局于每年3月20日前公布对新市民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和服务区域。
第二十一条 新市民申请积分入学的,应于当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向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申请材料。积分入学申请按管理区(街道办事处)开放学校填报志愿。
第二十二条 新市民事务分中心于每年5月中旬将入学申请信息按学校分类后交镇(区)教育办公室和新市民事务中心,新市民事务中心将全市入学申请信息按镇(区)、学校汇总后于5月20日前交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教育局于每年6月将“入学指标数”上报市政府批准,并于6月下旬统一向全市公布。
第二十四条 每年7月初,新市民事务中心分镇(区)按学校、年级对申请人积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并将排名情况反馈市教育局。经市教育局确认后,由新市民事务中心公示积分入学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经积分排名不能入读所申请公办学校(幼儿园)的新市民子女,由居住地所在镇(区)积分入学工作小组根据本区域其他公办学校空余学位情况以及积分排名高低进行统筹调剂,不服从调剂的不再安排。调剂入学的名单由新市民事务中心按规定公示。
第二十六条 积分入学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新市民事务中心于7月中旬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卡。申请人持入学准入卡和准入学校要求出具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时间内(6月30日前)取得自有居住房(除监护人共有产权外,其他形式共有产权自有居住房不作为入学依据)的新市民,可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和本市户籍儿童同时参加房产对应学校的报名登记,符合积分管理新市民居住信息登记要求的,方可正式为子女办理报名入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新市民子女通过积分管理入读公办学校(幼儿园)的,申请人需继续参加积分管理,每年接受出租房屋复检并提供房屋出租发票,符合条件的可报名入学;不符合备案条件又拒不整改,或者符合备案条件但不提供房屋出租发票的,将申请人列入积分管理失信名单。
第六章 入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人,可于每年9月30日前至其居住地新市民事务分中心,为其在本市的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申请下一年度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条 市政府根据我市医卫资源和新市民未成年子女申请入医的实际情况,每年10月份公布新市民未成年子女下一年度入医指标数。参保个人缴费标准、市镇财政补助标准以当年度市政府公布为准。
第三十一条 新市民事务中心于当年11月15日前按申请人积分高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新市民事务中心于当年11月30日前发放入医准入卡。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携带入医准入卡及参保所需相关资料于当年12月20日前至居住地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入医手续,按规定缴纳个人承担部分的参保费用,其余由市、镇两级财政进行补助。逾期未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三条 符合入医条件的新市民未成年子女,按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自然年度)实行一年一保,先申请后参保的制度。当年度已参保的新市民,下一年度如需继续参保,需于当年度9月30日前到居住地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窗口重新提出入医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入医申请表,参加积分排名。
当年度已参保的新市民,未取得下一年度参保指标的,根据本人意愿,下一年度可继续参保,凭既往参保缴费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居住地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费用按照当年筹资标准(包括居民医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由个人全额负担,财政不予补助,参保缴费时间和参保后待遇与其他人员相同。
第七章 入市民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市民入常熟市民卡,并将指标数向全市公布。
第三十五条 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人,可向居住地新市民事务分中心提出申请入市民卡,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积分管理材料。集宿居住的新市民可由本人或所在单位集体申请。
第三十六条 新市民事务中心根据当年的入市民卡指标数,对新市民积分申请入市民卡的资料审核,经评分部门评分后,向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申请人发放入市民卡的准入卡。
第三十七条 获得入市民卡准入卡的申请人,须自领到准入卡之日起,在准入卡有效期限内,携带准入卡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居住地市民卡管理中心办理市民卡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八条 新市民积分入市民卡的受理时间为当年度积分受理开始时至当年11月30日。
第三十九条 市民卡的使用按照《常熟市民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新市民申请参加积分管理过程中,对执行积分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监察局或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反映,并递交异议理由,由受理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提请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新市民事务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分值标准提出动态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不得申请新市民积分管理,上述人员的居住登记及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解释,上级对新市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30日发布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