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农历:甲辰年冬月十九 常熟新市民事务中心欢迎您! 单位地址:常熟市青墩塘路100号
类别 |
项目 |
积分类别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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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分 |
个人 素质 |
文化程度 |
大专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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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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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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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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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 专业技术职称 |
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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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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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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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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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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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员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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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助理级)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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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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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副高级职称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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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职称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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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师 |
助理社会工作师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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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师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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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社会工作师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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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 |
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中级及以上政府专职消防员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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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五个险种,每个险种每满1年,加3分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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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 情况 |
房产情况 |
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建筑面积不满63㎡(不含63㎡)的,加15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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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63㎡(含63㎡)的,加30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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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63㎡的,以63㎡为基准,每超过10平方米加2分,加分后房产总分最高限50分 |
限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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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居住证 年限 |
符合居住条件的,累计办理居住证时间每满1年,加3分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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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加 分 |
个人 基本 情况 |
就业证 |
办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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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
提供户籍地出具的《非户籍人口婚育情况证明》,并经核实无违法生育行为的加30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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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缺急需人才 |
引进当年符合该年度常熟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条件的,加120分。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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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创新 (在本市工作或生活期间) |
申请发明专利获授权,且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有效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加15分/件,第二发明人加10分/件,第三及以后发明人加5分/件 |
限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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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且计入我市授权数据的有效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发明人加5分/件,第二发明人加2分/件 |
限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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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加
分 |
表彰奖励 (在本市工作和生活期间,同一部门条线同一类奖项,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
获得四年一届的江苏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竞赛前三名加30分,四至六名加20分 |
限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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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四年一届的苏州市级体育竞赛前三名加20分 |
限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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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四年一届的常熟市级体育竞赛前三名加10分 |
限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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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获常熟市劳动保障A级及以上诚信单位称号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每次加10分 |
限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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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常熟市镇(板块)党(工)委、政府和本市部、委、办、局及以上表彰奖励每次加10分 |
限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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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市委、市政府及苏州市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 |
限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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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0分 |
限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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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贡献 |
参加采样,志愿加入中华骨髓库,加2分,不受地点、年限限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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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加80分,不受地点、年限限制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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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至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每捐献全血100毫升,加2分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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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至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在本市每捐献血小板1个单位,加15分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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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至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在本市见义勇为,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奖励为准,奖励每满100元,加2分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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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至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发生在本市的好人好事行为,受常熟市级、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的,每次分别加10分、20分、40分、60分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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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至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在本市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记录的服务时间,每满5小时加一分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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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个人捐赠每满1000元加1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认定在常熟市境内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公益慈善组织及常熟市红十字会 |
限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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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纳税 |
在本市个人投资:本人或配偶在本市开办个体工商户1户加3分,最高分限10分;本人或配偶在本市开办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注册资本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加5分;超10万元的,每满5万元加1分,最高分限30分 |
限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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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至申请年度上一年底,个人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200元,加1分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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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租房居住条件的申请人,主动提供房屋租赁发票,每年加10分 |
限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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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至申请年度上一年底,在本市从事工商经营活动(企业)累计缴纳税款2000元的加1分;工商经营活动(个体)累计缴纳税款每满1000元的加1分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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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 |
在本市范围早孕建卡的加5分,产前检查完整的加2分 |
限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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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范围居住的0-6岁(7周岁以下)儿童接受定期健康检查 |
限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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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范围配合建立和完善居民健康档案并达到三星标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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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加 分 |
公共卫生 |
在本市范围居住的0-6岁(7周岁以下)儿童预防接种史齐全 |
限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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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范围从事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岗位的提供有效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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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减 分 |
违法行为 |
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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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近五年内受过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 |
每起扣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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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内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罚款处罚的 |
每起扣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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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在本市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
每起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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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在本市因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
每起扣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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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的 |
每起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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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处罚款可以并处拘留而只作罚款处罚的 |
每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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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因在本市境内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被处1000元(含)以上罚款处罚的 |
每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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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起至评分之日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每起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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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在本市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 |
每起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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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歌舞娱乐场所、游艺游戏场所、出版物发行、营业性演出、美术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互联网上网服务、广播电视电影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及违反版权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每起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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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文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每起扣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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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受到乡镇综合执法行政处罚的 |
每起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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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企业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的 |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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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民因违法建设被查实的 |
每起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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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票 否 决 |
刑事处罚 |
近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 |
取消申请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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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员 |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的 |
取消申请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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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
取消申请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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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规定的符合积分管理失信人员情形的 |
取消申请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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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违反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 |
取消申请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