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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知
新市民事务中心关于表彰奖励的评分细则
发布日期:2024-02-08 浏览次数:6621次
评分项目:表彰奖励
评分标准:新市民在常熟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1.获得常熟市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常熟市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5分,总分不超过10分。
2.获得常熟市委、市政府及苏州市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总分不超过20分。
3.获得苏州市委、市政府及省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总分不超过40分。
4.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中央、国务院的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0分,总分不超过80分。
5.获得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60分,总分不超过120分。
材料要求:申请时提供表彰奖励证书原件(非常熟颁发的表彰奖励,需同时出具当时在常熟工作、生活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