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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知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落户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20-12-29 浏览次数:15478次
1、什么是流动人口积分落户?
答:积分落户,是指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分值达到落户达标积分值的,准予户籍迁入本市。
2、申请积分落户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持现居住地居住证,可以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申请参加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县(市)、市区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积分落户去哪里申请?
答: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积分落户的,应当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申请(部分窗口设置在派出所或社区,详细情况请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站:www.jfgl.suzhou.gov.cn或关注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微信公众号:jfgl10168查询)。
4、流动人口办理积分落户的时间是否有规定?
答:符合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户口迁入的,请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请避开周末、节假日以及非工作时间段。
5、办理积分落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办理时申请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如实出示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一)必备材料:本人身份证件、居住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随迁的未成年子女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二)选择材料:可登录www.jfgl.suzhou.gov.cn查看《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具体内容,或关注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微信公众号:jfgl10168点击“预受理”模块,输入个人信息提交后,对照自身可加分的项目准备相应证明材料。
6、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哪几项指标组成?
答: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仅限积分落户)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发明创造、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健康五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法违规和其他行为二项内容。
7、租的房子是否能够申请积分落户?
答: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积分户籍准入需要符合的必要条件中,其中一条是“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其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属于本人及直系亲属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房屋。因此,申请人具有符合申请条件的租赁住宅房屋也可以提交积分落户申请。
8、如果夫妻双方都办理了苏州居住证好多年,也都交纳了社保,不能确定谁分数高,能不能同时申请参加积分落户?
答:符合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的夫妻双方可以同时申请参加积分落户,只要有一方的分值达到落户达标积分值的,即可准予户籍迁入我市,另一方可在申请时选择随迁也可以选择不随迁。
9、成功提交申请资料后如何查询本人积分?
答:申请人在成功提交申请30个工作日后,可凭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社会保障卡卡号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网址:http://www.jfgl.suzhou.gov.cn/)、微信公众号(jfgl10168)查询个人积分申请核查评分的实时情况。
10、流动人口提出积分落户申请后,有关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话,该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申请项目受理截止日期前,申请人有关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受理申请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申请变更有关信息。
11、流动人口提出积分管理后,居住地跨镇(区)变动,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如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镇(街道)变动的,应当在申请截止日前,携带已办理住址变更手续的居住证,至现居住地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办理住址变更手续。
12、积分落户申请截止日期前,申请人的社保停止缴纳会有影响吗?
答:在积分落户申请截止日期前,申请人的社保如果停止缴纳,则不再符合积分落户申请条件,一旦被核查出,将取消此次落户资格。因此,在积分落户名单公示前,请申请人务必保持本人处于参保状态。
13、积分落户是如何准入的?
答:积分落户申请结束后,市人民政府会在规定时间公布当年度各区域流动人口落户达标积分值,成功提交积分落户申请的流动人口,积分达到当年度本地区落户达标积分值的,经公示后即可领取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准入卡。
14、落户达标积分值和积分落户准入名单何时公布?
答: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区分市辖区和县级市等不同区域,每年确定流动人口落户达标积分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8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市公安机关于每年9月上旬根据落户达标积分值,确定落户准入名单并在本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15、流动人口对本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如何要求复核?
答:申请人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在准入名单公示截止日前,可以向受理申请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积分复核请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会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16、积分落户排名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对排名有异议的,如何举报投诉?
答: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县级市(区)两级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
17、取得落户准入卡的申请人户口落在哪里?
答: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落户地点: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权住宅房、共有产权住宅房、直系亲属的住宅房、共有租赁住宅、租赁住宅房、单位集体户。涉及房屋权益的,均需房屋产权人提供同意落户声明。如果不具备上述落户条件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18、取得落户准入卡的申请人如何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答: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持积分落户准入卡、婚姻状况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以及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等,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19、如果当年申请了积分落户但没有进入准入名单,明年还需要重新再申请吗?一次申请有效期是多久?
答:申请人所得积分分值当年度内有效,第二年需再次申请的,应重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0、申请人在申请积分落户中弄虚作假怎么处理?
答:申请人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已取得的相应待遇,当年度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管理。此外,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规定,近五年内在积分落户申请中,还将被扣除200分。
答:积分落户,是指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分值达到落户达标积分值的,准予户籍迁入本市。
2、申请积分落户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持现居住地居住证,可以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申请参加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县(市)、市区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积分落户去哪里申请?
答: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积分落户的,应当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申请(部分窗口设置在派出所或社区,详细情况请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站:www.jfgl.suzhou.gov.cn或关注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微信公众号:jfgl10168查询)。
4、流动人口办理积分落户的时间是否有规定?
答:符合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户口迁入的,请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请避开周末、节假日以及非工作时间段。
5、办理积分落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办理时申请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如实出示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一)必备材料:本人身份证件、居住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随迁的未成年子女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二)选择材料:可登录www.jfgl.suzhou.gov.cn查看《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具体内容,或关注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微信公众号:jfgl10168点击“预受理”模块,输入个人信息提交后,对照自身可加分的项目准备相应证明材料。
6、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哪几项指标组成?
答: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仅限积分落户)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发明创造、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健康五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法违规和其他行为二项内容。
7、租的房子是否能够申请积分落户?
答: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积分户籍准入需要符合的必要条件中,其中一条是“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其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属于本人及直系亲属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房屋。因此,申请人具有符合申请条件的租赁住宅房屋也可以提交积分落户申请。
8、如果夫妻双方都办理了苏州居住证好多年,也都交纳了社保,不能确定谁分数高,能不能同时申请参加积分落户?
答:符合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的夫妻双方可以同时申请参加积分落户,只要有一方的分值达到落户达标积分值的,即可准予户籍迁入我市,另一方可在申请时选择随迁也可以选择不随迁。
9、成功提交申请资料后如何查询本人积分?
答:申请人在成功提交申请30个工作日后,可凭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社会保障卡卡号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网址:http://www.jfgl.suzhou.gov.cn/)、微信公众号(jfgl10168)查询个人积分申请核查评分的实时情况。
10、流动人口提出积分落户申请后,有关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话,该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申请项目受理截止日期前,申请人有关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受理申请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申请变更有关信息。
11、流动人口提出积分管理后,居住地跨镇(区)变动,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如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镇(街道)变动的,应当在申请截止日前,携带已办理住址变更手续的居住证,至现居住地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办理住址变更手续。
12、积分落户申请截止日期前,申请人的社保停止缴纳会有影响吗?
答:在积分落户申请截止日期前,申请人的社保如果停止缴纳,则不再符合积分落户申请条件,一旦被核查出,将取消此次落户资格。因此,在积分落户名单公示前,请申请人务必保持本人处于参保状态。
13、积分落户是如何准入的?
答:积分落户申请结束后,市人民政府会在规定时间公布当年度各区域流动人口落户达标积分值,成功提交积分落户申请的流动人口,积分达到当年度本地区落户达标积分值的,经公示后即可领取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准入卡。
14、落户达标积分值和积分落户准入名单何时公布?
答: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区分市辖区和县级市等不同区域,每年确定流动人口落户达标积分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8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市公安机关于每年9月上旬根据落户达标积分值,确定落户准入名单并在本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15、流动人口对本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如何要求复核?
答:申请人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在准入名单公示截止日前,可以向受理申请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积分复核请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会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16、积分落户排名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对排名有异议的,如何举报投诉?
答: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县级市(区)两级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
17、取得落户准入卡的申请人户口落在哪里?
答: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落户地点: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权住宅房、共有产权住宅房、直系亲属的住宅房、共有租赁住宅、租赁住宅房、单位集体户。涉及房屋权益的,均需房屋产权人提供同意落户声明。如果不具备上述落户条件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18、取得落户准入卡的申请人如何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答: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持积分落户准入卡、婚姻状况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以及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等,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19、如果当年申请了积分落户但没有进入准入名单,明年还需要重新再申请吗?一次申请有效期是多久?
答:申请人所得积分分值当年度内有效,第二年需再次申请的,应重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0、申请人在申请积分落户中弄虚作假怎么处理?
答:申请人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已取得的相应待遇,当年度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管理。此外,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规定,近五年内在积分落户申请中,还将被扣除2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