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须知
2017年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7-01-03    浏览次数:20965次

各位新市民:

    根据《中共常熟市委 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市民积分制管理工作的意见》,二〇一七年我市将继续实施新市民积分管理。新市民积分管理是我市市委市政府关注新市民民生的重要举措,是稳步推进新市民同城化待遇的实事工程。按照《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二〇一七年我市实施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一、积分管理申请对象

    新市民办理居住证满一年,且申请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经本人申请可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

    以下人员需办理居住证但不受居住年限限制:符合《常熟市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高层次紧缺人才、外商投资企业和市外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军转干部及港澳台商子女入学(园)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学历为博士及以上的;各镇(区)当年引进的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在本市有自有居住房(工业、商业、办公、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下同)的新市民。

    来常的苏州其他县市户籍人员,以公安机关新市民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办理居住证。

    二、积分管理的主要内容、相关要求、所需材料及申请时间

主要内容

相关要求

提供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时间

积分入学

申请就读公办幼儿园(小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新市民子女必须符合的年龄规定:幼儿园小班招收3周岁(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幼儿,小学一年级招收6周岁(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出生)且未接受过小学教育(以未获得全国学籍号为准)的儿童,初中招收应届小学毕业生(未取得初中学籍)。隐瞒学籍信息的取消申请人子女准入资格,并纳入积分管理失信人员名单。

(1)有自有居住房的新市民

①在规定时间内(6月30日前)取得自有居住房(除监护人共有产权外,其他形式共有产权自有居住房不作为入学依据)的新市民,可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有效证件和本市户籍儿童同时参加房产对应学校的报名登记;

②学校审核通过后持“新市民子女以房入学审核单”、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房产所在地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申请积分管理;

③参加积分管理后凭“新市民子女以房入学审核单”在规定时间内至登记学校报名入学。

①提供教育局所规定的相关证件和材料;

②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

2017年6月中旬(以教育局公布招生时间为准)

(2)租赁房屋居住及集宿居住的新市民

积分入学申请按居住地管理区(街道办事处)所开放学校填报志愿。

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2.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

3.租赁房屋居住的,提供申请年度所住出租房屋的积分管理备案证明和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发票;集宿居住且在本市社保缴费满一年的,提供申请年度集宿单位工作证明和集宿区积分管理备案证明;

4.按照《2017年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可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017年3月10日至4月30日

积分入医

1.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人,可为其在本市居住的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申请参加下一年度(2018年度)的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2.如未成年子女未办理本市市民卡的,申请入医前必须先申请办理市民卡;

3.当年度其未成年子女已参保的申请人,下一年度如需继续参保,需重新提出申请参加积分排名;

4.当年度其未成年子女已参保的申请人,未取得下一年度参保指标的,根据本人意愿,下一年度可继续参保,参保费用按照当年筹资标准由个人全额负担。

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2.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

3.在本市有自有居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权证;租赁房屋居住的,提供申请年度所住出租房屋的积分管理备案证明和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发票;集宿居住且在本市社保缴费满一年的,提供申请年度集宿单位工作证明和集宿区积分管理备案证明;

4.按照《2017年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可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017年3月10日至9月30日

积分入市民卡

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人,其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可申请积分入市民卡。

2017年3月10日至11月30日


    三、办理地点:在本市租赁房屋居住或集宿居住的新市民向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申请参加积分管理。在本市有自有居住房的新市民必须在房产所在地申请。

    四、积分入学复查

    新市民子女通过积分管理入读公办学校(幼儿园)的,申请人需继续参加积分管理,每年接受出租房屋复检并提供当年度房屋租赁发票,符合条件的可报名入学;不符合备案条件又拒不整改,或者符合备案条件但不提供房屋租赁发票的,将申请人列入积分管理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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