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农历:甲辰年冬月十九 常熟新市民事务中心欢迎您! 单位地址:常熟市青墩塘路100号
新市民办理居住证满一年,且申请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经本人申请可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
以下人员需办理居住证但不受居住年限限制:符合《常熟市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高层次紧缺人才、外商投资企业和市外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军转干部及港澳台商子女入学(园)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学历为博士及以上的;各镇(区)当年引进的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在本市有自有居住房(工业、商业、办公、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下同)的新市民。
来常的苏州其他县市户籍人员,以公安机关新市民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办理居住证。
二、入学申请条件:
1、申请就读公办幼儿园小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新市民子女必须符合以下年龄规定:幼儿园小班招收3周岁(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幼儿,小学一年级招收6周岁(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出生)且未接受过小学教育的儿童(以未获得全国学籍号为准),初中招收应届小学毕业生(未取得初中学籍)。隐瞒学籍信息的取消申请人子女准入资格,并纳入积分管理失信人员名单。
2、在规定时间内(6月30日前)取得自有居住房(除监护人共有产权外,其他形式共有产权自有居住房不作为入学依据)的新市民,可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有效证件和本市户籍儿童同时参加房产对应学校的报名登记,经学校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新市民发放加盖学校公章的“新市民子女以房入学审核单”。
新市民持 “新市民子女以房入学审核单”、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房产所在地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申请积分管理。对符合积分管理准入要求的,由受理单位在 “新市民子女以房入学审核单”上加盖新市民事务分中心公章。
新市民凭加盖学校和新市民事务分中心公章的“新市民子女以房入学审核单”在规定时间内至登记学校报名入学。
3、租赁房屋居住的,提供申请年度所住出租房屋的积分管理备案证明和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发票;集宿居住且在本市社保缴费满一年的,提供申请年度集宿单位工作证明和集宿区积分管理备案证明,可为其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申请入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的起始年级。
三、入学申请时间:
1、取得本市合法固定住房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新市民,于6月中旬(具体时间于5月底6月初在《常熟日报》和“中国常熟”政府门户网站教育相关栏目公布,网址:http://jy.changshu.gov.cn),为子女到对应学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2、在本市租赁房屋居住或集宿居住的新市民,为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时间为当年3月10日至4月30日。
四、入学申请地点:
租赁房屋居住或集宿居住的新市民应到居住地的各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心提出申请。
五、入学申请方式:
租赁房屋居住及集宿居住的新市民,申请积分入学的,采用按管理区(街道办事处)开放学校填报志愿方式。
六、提供必备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2、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
3、租赁房屋居住的,提供申请年度所住出租房屋的积分管理备案证明和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发票;集宿居住且在本市社保缴费满一年的,提供申请年度集宿单位工作证明和集宿区积分管理备案证明;
七、提供加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根据《2017年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可提供的其它证明资料。
上述材料在积分入医、入市民卡申请受理时已经提交的可不再提供。
八、开放学校和入学指标数公布:
市教育局于每年3月10日前公布对新市民子女开放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幼儿园)和服务区域,并于6月下旬统一向全市公布入学指标数。
九、排名公示:
每年7月初,新市民事务中心分镇(区)按学校、年级对申请人积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排名结果经教育局确认后,由新市民事务中心进行公示。
十、调剂入学:
经积分排名不能入读所申请公办学校(幼儿园)的新市民子女,由居住地所在镇(区)积分入学工作小组根据积分排名情况和本区域其他公办学校空余学位情况制定调剂方案,经教育局审核后,在本区域内按方案进行统筹调剂,不服从调剂的不再安排。调剂入学的名单由新市民事务中心按规定公示。
十一、发放准入卡:
积分入学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新市民事务中心于7月中旬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卡。申请人应及时至居住地分中心领取准入卡。
十二、办理入学手续:
租赁房屋居住及集宿居住的新市民持准入卡和准入学校要求出具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至准入学校(园)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备注:办理积分入学的新市民需提供真实材料。如在积分入学过程中发现有伪造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或有违反积分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取消申请资格或准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