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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户籍人口婚育情况证明
发布日期:2015-12-30    浏览次数:14028次

1、不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申请人不用办理《非户籍人口婚育情况证明》(不加分)。

2、生育二孩及以上、收养的须分别提供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批准再生育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3、申请人本人或其在常配偶办理《非户籍人口婚育情况证明》后持续接受本市居住地计生管理,即一年内满两次接受孕环情检查的(上下半年各一次,每次间隔四至六个月),其已办理的《非户籍人口婚育情况证明》继续承认有效,再次申请时不需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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