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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扫黑除恶?
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的时间?
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严重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1月23日)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过三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失去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失去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失去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备打击长效机制愈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分为几个阶段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分为三个阶段:
1.2018年,取得初步战果,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失去有效遏制,在全社会构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2019年,集中重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寻线深挖,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3.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五、扫黑除恶中的“黑”和“恶”指的是?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六、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六个重点是什么?
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严重政治责任情况。
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失去根本遏制情况。
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构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散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处理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七、常见的扫黑除恶的口号有?
1.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2.强力扫黑,铁腕惩恶,重拳治乱;
3.坚决扫除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4.把扫黑除恶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
5.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
八、“从打黑到扫黑,有何区别”
1.黑恶势力更隐蔽,扫黑除恶绝不手软;
2.“扫黑”比“打黑”愈加全面深入,重视程度史无前例;
3.扫黑必须打“黑伞”,基层“拍蝇”是关键;
4.运用法治思维把握好“度”,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
1.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2.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十、“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的特征
1.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通过违法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用暴力、要挟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欺压、摧残群众。
4.危害性特征:重大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十一、 “恶势力”的特征
1.犯罪主体多数性:一般为三人以上。
2.组织形式稳定性:经常纠集在一起。
3.行为方式特定性:使用暴力、要挟或者其他手段,多次作恶。
4.社会危害重大性:多次为非作恶、欺压、摧残群众。
5.未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十二、违纪查办重点查处的三类问题
1.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十三、重点打击的十二种“黑恶势力”是什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共12类,其中11类黑恶势力,1类黑恶势力“保护伞”。具体如下:
(一)要挟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浸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摧残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运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要挟、恐吓、羞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浸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二)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十四、扫黑除恶有多重要?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高度作出的一项严重决策部署。
1.充分认识到这场斗争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2.充分认识到这场斗争事关人心向背、治乱兴衰;
3.充分认识到这场斗争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十五、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一新在陕西省调研时的讲话:“增强‘六性’,掀起新一波扫黑除恶强大攻势”中强调的“六性”是什么?
认识的深刻性、部署的衔接性、推进的平衡性、打击的持续性、斗争的策略性、治理的协同性。
十六、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协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现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遭到法律处罚。
十七、“保护伞”指哪些公职人员?
1.中国共产党的各类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十八、什么是“软暴力”?
暴力、要挟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要挟的事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构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十九、什么是“村霸”?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摧残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
二十、什么是“沙霸”?
“沙霸”,是以一个或者多个已交房即将开始装修的住宅小区楼盘,违背市场买卖自愿公平原则,以暴力、要挟等手段,向正在装修的业主等消费者强行高价出售沙石料等装修材料,以垄断市场获取高额非法经济利益。这里所说的沙霸,不只仅是对沙子销售的掌控,还有水泥、红砖等辅助装修材料。
二十一、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煽动闹事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构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构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要挟”,同时符合其他犯罪形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买卖罪定罪处罚。
二十二、什么是强迫买卖罪?
强迫买卖罪,是指以暴力、要挟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重大的行为。
二十三、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二十四、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在的犯罪行为。
二十五、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要挟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十六、什么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行为。
二十七、什么是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十八、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重大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顽劣的;②追逐、拦截、唾骂、恐吓他人,情节顽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重大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形成公共场所秩序重大混乱的。
二十九、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换而言之,就是运营赌场。
三十、什么是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他人从事卖淫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