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下载
非户籍人口婚育情况证明(2017)
发布日期:2017-01-03    浏览次数:13731次

    1、不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申请人不用办理《非户籍人口婚育情况证明》(不加分)。
    2、①2016年1月1日前生育二孩的同时出具《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遗失的要求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②2016年1月1日后符合政策生育三孩的同时出具《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③收养子女的要出具《收养登记证》。
    3、申请人本人或其在常配偶办理《非户籍人口婚育情况证明》后持续接受本市居住地计生管理,即一年内满两次接受孕环情检查的(上下半年各一次,每次间隔四至六个月),其已办理的《非户籍人口婚育情况证明》继续承认有效,再次申请时不需重新办理。

 

 

 


版权所有:常熟市外来人员服务和管理办公室(常熟市新市民事务中心) 苏ICP备14010987号-1

建议使用IE6.0以上(不包括6.0)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 32058102001216号